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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22
禁留置證件勞動部草案待立院審議 立委提出對案擬明訂代辦保管時限 |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6 月 22
日報導】為接軌國際規範禁止扣留證件,勞動部已提出《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待立院
審議,日前立院法制局也提出修法評估報告,有立委參考報告建議內容提出草案,
包括明確規範暫時收受身分證件協助代辦行政手續的時間限制,並且將多項財務與通訊工具明確納入禁止留置的範圍。該草案與勞動部草案目前都已交付衛環委員會,尚待排審。
法制局建議擴大侵占「財物」範圍
行政院日前已通過勞動部提出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院審議。修正條文第 5 條、第 40 條及第
57
條,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
罰則部分,增訂於第 54 條、第 67 條及第 72
條,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將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
立法院法制局日前也提出修法評估報告,建議採能否自由取回實質判斷是否違法留置證件,提出具體的判斷標準,避免
以代辦、保管為由規避法律責任。
立委草案將手機、存摺等列禁止範圍
並且針對侵占、扣留財物、收取保證金的樣態、範圍搭配更具體的子法,並且建立明確區分標準,避免執法上發生舉證困難或裁罰標準不一。
比如「財物」範圍是否擴及存摺、金融
卡、印章、手機及鑰匙等影響移工生活的物品;雇主或仲介主張是「自願交付」、「代
為保管」、「預支扣回」或「雙方約定」 等情況。 近期立委王育敏提出就服法修正草案的
對案,其增訂條文可見一定程度上參考了法制局的報告。
針對留置身分證件條文(第 5 條-雇主、第
40 條-仲介),其草案版本增訂也不得留置 「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密碼、健保卡、 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SIM
卡)等具個人財 產、人格或通訊特徵之物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將禁止範圍擴大,防範雇主藉由控制金流與通訊工具,對勞工進行實質人身控制,尤其是移工與建教生。
代辦完成 3 日內返還 保管最長 14 天
另外其草案也針對合法代辦(如居留證、
健保等)而暫時收受可豁免的情況,提出明確定義與範圍:依法規定協辦首須,必須在辦理完畢或使用目的達成後 3
個工作日內歸還;並且從收受勞工證件日起算,辦理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14 天,否則就視為留置違法。
上述相關定義與範圍,也同步納入罰則中。而針對現行第 67 條 6-30
萬元的罰鍰規定,草案指出對大型製造業者或大型人力仲介而言,最高罰 30 萬元嚇阻效果不足,
因此增訂可按被害人數或件數分開處罰, 限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比如若單一工廠同時扣留 50 名移工的護照,可處最高
1 千 5 百萬元重罰,而非合併處罰,以便藉此嚇阻大型機構違法。
擬增按人頭處罰規定 嚇阻大型業者
另外針對發生相關案件的仲介責任部分,草案修正第 4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範仲介知悉移工遭到性侵、人口販運、妨害
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等情況,除了通報以外,必須提供必要的通譯、緊急安置、
法律諮詢及必要的陪同偵訊等實質人道援助,強化仲介業者的企業社會責任,而非僅是簡單轉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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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18 勞工請 10 日內病假 勞動部:雇主不得不利對待 |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6 月 18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發函重申,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給予任何不利處分;即使勞工請假超過 10 日,雇主進行考核時,也不得僅以病假天數作為考量依據。
勞動部 115 年 6 月 11 日發函,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
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 10 日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處分。
若勞工認為因請病假而遭受不利對待,法律並進一步要求雇主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相關處分與勞工請病假行為無關,而非由勞工自行證明遭受歧視。
勞動部表示,參考修法說明及實務判決、裁決見解,不利處分的態樣相當廣泛,包括解僱、降職、降調、減薪,以及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應享有的權益等情形。例如取消員工原有福利、剝奪排班選擇權、取消優惠機票等既有權益,都可能被認定為不利處分。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若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遭扣發獎金、降低年度考績、影響升遷資格、不給予選排班權利,或取消既有福利待遇等,均可能構成違法的不利處分;不過,是否成立不利處分,仍須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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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16 工資給付六大 NG 一次看 籲雇主按時足額給付 違法最高罰100萬元 |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6 月 16
日報導】勞動部提醒,工資是勞工最重要的核心勞動條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約定,
按時、足額給付工資。為避免事業單位誤觸法令,勞動部整理出工資發放與計算最常見的六大違法態樣,呼籲雇主檢視現行制度,避免因違法遭裁罰,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 萬元罰鍰, 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最低工資不足最常見
按日計薪須合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說明,
常見違法是「工資未達最低工資」,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 2 萬 9,50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 196 元。實務上部分雇主與勞工約定按日計薪,例如每日工作 8 小時薪資 1,000
元,換算時薪僅 125 元,已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構成違法。
此外,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指定工作者,例如保全人員,其最低工資應依經核備的正常工作時間按比例計算,若僅發給 2 萬 9,500
元而未反映較長工時,這也違反最低工資規定。
其次是「未依約定日期給付工資」,黃琦雅指出,勞雇雙方應事先明確約定工資給付方式
及日期,且至少每月發放一次工資;實務上常
見雇主於勞工離職後延遲發薪,或未經同意將原本匯款方式改為要求員工親自領取現金;也有企業因假日或農曆春節自行延後發薪。
黃琦雅強調,若未經勞工同意,工資最遲仍須於約定發薪日發放;勞工離職後,即使無法立即結清薪資,也應於原約定日期以約定方式給付。
制服、罰單、車損不得逕從薪資扣除
常見違規情形包括「逕自扣發工資或薪資短少」,黃琦雅說明,依《勞基法》第 22
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實務上發生勞工未歸還制服、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損失、交通罰單或遲到數分鐘遭懲罰性扣薪等,
雇主逕自在薪資中扣除相關費用。
黃琦雅強調,若勞雇雙方對於損害賠償或罰
款責任有爭議,雇主不得片面從工資中扣除款項,否則即屬違法。
常見違法情況包括「未置備工資清冊、未發放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基法》 第 23
條明定,雇主除應置備工資清冊外,每月發薪時也須主動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不得等到勞工要求後才提供。
工資清冊及薪資明細須主動提供
黃琦雅指出,相關資料可採紙本、電子傳輸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列印的方式提供。若未保存工資清冊或未提供薪資明細,均可能遭認定違反法令。
針對「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俗稱加班費)」,黃琦雅說明,勞工於平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加班費。
勞工如選擇補休,必須出於本人意願並經雇主同意,企業不得片面規定一律以補休取代加班費。此外,加班費計算基礎不僅限於本薪,
凡屬正常工作時間內給付且符合工資定義者,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都應納入計算。加班時間亦應精確計算至分鐘,不得以未滿
30 分鐘或 1 小時為由拒發加班費,或任意將小數點捨去。
國定假日出勤
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常見「未依法給付國定假日出勤之工資」,
黃琦雅說明,雇主如需要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
應徵得勞工同意,且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對月薪制勞工而言,除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應雇主要求在工作時間
8 小 時以內者,應再加發 1 日工資,而不是以勞工出勤時數計算工資。
至於工作時數如有超過 8
小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加班費,亦即第 9-10 小時,每小時加給 1 又 1/3
時薪、第 11-12 小時每小時加給 1 又 2/3 時薪。
勞動部提醒,雇主若違反工資相關規定,依法最高可處 100 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勞工如發現雇主有未依法給薪、短發工資或加班費等情形,可備妥相關事證,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提出申訴。經查證屬實者,地方主管機關將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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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01 勞動部澄清傳言 家庭看護工不在ART 適用範圍 |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6 月 1 日報導】針對外界傳言政府推移工零付費會危害到家庭雇主的權益,勞動部
1
日發澄清指出「這是錯誤的」,勞動部表示,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所涉及有關防制強迫勞動的移工政策,只有針對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做出承諾,ART
上並沒有包括家庭看護工,請民眾不要過度恐慌。
對此,台灣雇主協會理事長張姮燕表示,所有的勞工政策都會影響家庭看護工,連勞保都在勞團參與推動下,也有 10
多位雇主為其投保勞保,雖然 ART 只有規定製造業與漁船的移工零付費,
但這二種工作不需負擔成本且薪資高,在移工母國將會造成男性來台擔任漁工、女性擔任廠工,
就會導致家庭看護工缺工,這比去年實施 80 歲以上免評申請家庭看護工,還嚴重危害市場機制。
勞動部指出,外界宣稱政府推動移工零付費政策會危害到家庭雇主的權益,這是錯誤的,目前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所涉及有關防制強迫勞動的移工政策,只有針對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做出承諾,ART
上並沒有包括家庭看護工。
勞動部說明,依照協定內容,製造業及漁撈業移工設有 3
年的調適期,會在這段期間內與產業、
雇主團體、來源國政府及相關部會充分溝通,在符合國際接軌要求的前提下研議配套措施,降低企業與漁撈業雇主的成本負擔。至於家庭雇主和家庭看護工的部分,不在台美對等貿易協定
(ART)的範圍內,請民眾不要過度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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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5 雇主協會批一站式未落實便民初衷 籲講習間移工薪資應由勞動部負擔 |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5 月 25
日報導】勞動部日前針對移工失聯狀況發出聲明,指開辦家事移工一站式講習後,失聯率明顯改善。對此雇主協會發文批評,質疑一站式政策初衷是為簡政便民,8
小時的課程卻安排到 3 天 2
夜,讓家庭雇主承擔照護空窗,訓練內容與工作無關卻要給付未上工前的薪資。雇主協會認為,若欲藉由一站式防範逃逸,應全面適用包含產業類的所有工種,相關費用應由勞動部負擔。
成立服務中心最初為整合入境事項
勞動部日前針對移工失聯狀況發出聲 明,指 2023
年起推出家事移工一站式講習服務,宣導曠職、失聯、非法工作後果, 失聯問題改善,外籍看護失聯率從開辦前 2022
年的 3.85%,下降到 2025 年的 1.81%。
對此社團法人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在網路社群平臺發文,質疑並非政策初衷,卻將失聯率下降硬套在一站式服務,並非政策績效,而是偷換概念。
雇主協會指出,最初勞動部推動一站式服務制度,並非為降低失聯率,其核心目標是將家事移工入境後的講習、聘僱許
可、居留、職災保險、健保、入國通報等 行政流程集中處理,讓新聘家事移工一站式完成五項法定應辦事項,並接受 3 天
2 夜、共 8 小時的講習,課程內容包括:權益保障、生活適應、聘僱法令、職業安全及衛教健保。
8 小時課程需時 3 天 2 夜
雇主協會指出,家庭類雇主許多人家中有失智、臥床、重症和身障家人,好不容易盼到移工入境,但卻必須先參加受訓,
除了承擔照護空窗,一站式講習的訓練內容並未包含家事移工工作的內容,但卻必須由雇主支付還未上工的 3 日薪資。
雇主協會也質疑,8 小時課程可以採線上授課,卻擴大為 3 天 2 夜,增加住宿、餐飲、
交通、場地、客服、系統與委外服務等支出,且相關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支付,若其中無涉利益問題,勞動部應該將相關花費的人均成本公開。
針對移工失聯問題,雇主協會指出,勞動部應該處理的是黑工市場,因為有人聘用、介紹、包庇,利用黑工市場賺錢,合
法雇主被規定綁死,非法雇主卻繼續用黑工,才是失聯問題的核心。
承擔照護空窗、支付未上工薪資
雇主協會呼籲勞動部不要將一站式服務裝成防範逃逸政績,若一站式服務確實能防範逃逸,就應全面適用製造業、營造業、
漁工、農業等所有工種。
若能線上完成就不需要安排到 3 天 2 夜;
且既然勞動部規定、設計、執行的「教育訓練」並未訓練家庭類雇主要求的內容、
入境一站式服務並未協助本國人就業,就應由勞動部負擔訓練時期的 3 日薪資,且相關辦理成本不要由就安基金買單。
依據勞動部規定,雇主從國外新聘或從國外聘僱的家事移工(國內接續、技術人力
等不適用),若未持有入國講習完訓證明或 完訓證明已屆滿 5 年,雇主須在移工預定入國日 5
日前,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暨機場關懷網」完成線上登錄,並申請入國講習、申辦聘僱許可與居留許可、加入災保和健保,辦理理入國通報生活照顧檢查。
若欲藉此防範失聯 應適用所有工種
完成申請後,移工入國即由勞動部接機接送至服務中心接受入國講習,第 3
日完訓日上午交由雇主或仲介接回,完訓當日即可取得聘僱許可、外僑居留證。
入國講習期間,雇主要支付移工薪資, 否則將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雇聘辦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可處新臺幣 6-30 萬元罰鍰,並廢止聘僱許可。另外講習期間,雇主無需繳納就業安定費。
根據 115 年度就安基金預算書,新聘家事類外國人一站式服務暨入出國外國人機場關懷計畫預算約 4.8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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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13 外僑綜所稅申報身份 依居留天數區分 年度達 183 天以上 期限內應結算申報 |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5 月 13 日報導】5 月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外僑於 114
年度居停留期間合計超過 183 天且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未於 4 月 30
日前離境者,應於期限內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外僑個人綜所稅申報,依其稅務居民身分的不同,區分為「居住者」及「非居住者」,
兩者適用不同的申報作業,外僑申報時應特別留意,避免受罰。
報稅年度居留天數在 183
天以上者,即屬「居住者」身份;未滿 183 天則屬「非居住者」。
中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來台工作,在台居留日數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應累積計算。
入境日以章戳認定 累積計算
若當年度在台居住天數達 183 天以上者,即符合居住者認定標準,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向稽徵機關申報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如於年度中離境,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國稅局提醒,外僑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若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
3 倍以下的罰鍰。
因今年 5 月 1 日至 3
日適逢國定假日,臨櫃服務暫停,若外僑欲親自申報,自 5 月 4 日起 的上班日可至國稅局辦理,亦可於 5 月 1
日起透過網路報稅系統辦理申報,或委託合法代理人攜帶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或所得資料向申報時居留證登載地址所在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透過網路申報 亦可委託代辦
國稅局提醒,外籍人士來台工作者應審慎計算居留天數,若有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或行政救濟諮詢等需協助事項,可以書面、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
路等多元方式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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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12 海外引進旅宿技術人力傳進度卡關 業者盼開放曾來臺印尼、越南實習生 |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5 月 12
日報導】勞動部今年新開放海外引進旅宿技術人力,將透過國對國直聘方式,由海外據點協助媒合。部分業者已有興趣提出申請,但據了解原先預定首先開放的菲律賓與臺灣的
MOU 尚未簽署完成,因此業者建議開放曾來臺的其他國別實習生,對此勞動部尚在研議。
勞動部今年新開放可透過海外引進旅宿技術人力,旅館及觀光旅館業者先為投保薪資級距最低等級的本國勞工加薪 2
千元,並調整投保級距,即可採 1:1 的方式核給引進名額,最高不得超過其勞保投保人數 10%。
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薪資門檻為 3.2 萬元, 副學士以上或高中畢業加 2
年工作經驗,並且必須符合相關科系大學畢業、曾在臺實 習 6
個月、國際品牌工作經驗、取得檢定、海外受訓或測驗等其中一項技術資格。
原預計以菲律賓優先引進
依據勞動部規劃,業者完成國內求才、
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後,進而提出加薪名冊申請雇主資格認定,獲得認定函後進一
步透過海外延攬中心協助選工、媒合。按原先規劃,首個海外據點為菲律賓,其餘印尼、越南和泰國預計 2 年內陸續設點。
但據了解,近期有大型觀光飯店想實際申請,但由於臺灣與菲律賓的 MOU
簽署尚未完成而卡關;因而飯店業者提出建議,
希望能開放過去曾來臺的印尼、越南與泰國實習生,也能透過海外引進的方式再來臺從事旅宿技術工作。據了解,最快今年上半年會有顯著進度。
事實上,勞動部 3 月曾修改外國技術人力
的語言條件,考量曾來臺實習的外國學生依觀光署規定具備基本華語或英語能力,
且已經有在臺生活、工作經驗,許多業者也希望可以再回聘優秀的實習生,因此若 3 年內曾來臺於旅宿服務業實習 6
個月以 上,經過實習單位認可者,等同於具備旅宿服務外國技術人力所要求的語言能力。
曾來臺實習 6 個月就符合雙重資格
就目前的規定,曾來臺實習
6
個月以上即同時符合語言及技術條件,對於旅館及觀光旅館業者而言,可以在外國學生實習階段就加以培育,實習結束後透過海外延攬中心留才。依據觀光署的統計,從
2025 年 起,近 1 年半核准近 2,177 人來臺實習(相關科系逾 9 成),印尼籍、菲律賓籍人數較多。
除海外引進,勞動部已於 2024 年 8
月底開放在臺畢業僑外生可從事旅宿服務工作,相關資格規範也納入現行的外國技術
人力新制,業者同樣可在國內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至 3 月底為止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共 7 人,3
名為馬來西亞籍、3 名為印尼籍與 1 名越南籍。
此外,攬才專法新制今年上路,大專校院的僑外生在畢業後的覓職期間免申請工作許可就可自由工作,居留期限原則上為 1
年,可申請延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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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9
明年最低工資朝 3 萬元以上邁進 補充外籍勞動力 推動資深移工留任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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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4 月 29
日報導】在勞動節前夕,行政院長卓榮泰 29 日出席勞 動部「115 年全國模範勞工表揚典禮」,他致詞指出,已連續
10 年調整最低工資,承諾明 年基本工資將朝 3
萬元以上邁進,另對於未來政策將在保障本國勞工權益前提下,適度補充外籍勞動力,並推動優秀資深移工留任機制。
卓揆感謝勞工付出 經濟部下次須出席
卓榮泰今日親自頒獎肯定 61 位模範勞工與移工,卓榮泰致詞指出,台灣經濟能持續成長,
關鍵在於廣大勞工長期投入與努力,以去年經濟成長率達
8.68%為例,每一項成果都來自第一線勞動者的付出,不只勞動部、經濟部也要向勞工表達高度感謝。
卓榮泰指出,在勞動政策方面,基本工資已連續 10 年調整,目前月薪為 2 萬 9,500 元、時薪 196
元,未來將持續調升,目標明年邁向 3
萬元以上。近年也推動多項友善職場措施,包括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優化、家庭照顧假可採小時計算等,並觀察到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比例已大幅提升針對外界關注的勞保財務問題,卓榮泰指出,
自 2020 年起已編列預算挹注勞保基金逾 5,170 億元,目前基金規模已超過 1 兆 3,958 億元,
財務狀況穩定。 卓榮泰強調,對於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無論在製造業、營造業、農業或家庭照顧領域,
皆扮演不可或缺角色,對社會貢獻良多。未來政策將在保障本國勞工權益前提下,適度補充外籍勞動力,並推動優秀資深移工留任機制,同時強化照顧措施,強調應將移工「視同家人」
對待,打造友善工作環境。
勞動部表揚 61 位模範勞工
勞動部長洪申翰致詞指出,今年獲選者來自多元領域,包括醫院護理人員、餐飲主廚、金融服務人員、影視攝影師、托育人員、美髮設
計師,以及長期投入勞權推動的工會幹部等,皆在各自專業領域中表現卓越,成為業界標竿。
同時,他也特別肯定來自東南亞的移工朋友,
離鄉來台工作,克服語言與文化差異,持續進修提升技能,甚至有部分成功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展現高度適應力與專業能力。
洪申翰指出,最低工資已連續 10 年調升, 目前已接近 3 萬元水準;同時也明確規範每年 10
天病假不得有不利對待,此外,推出 30 天 彈性有薪育嬰假,提供育有 3
歲以下子女的勞工更多照顧空間,協助兼顧家庭與職場需求。
洪申翰指出,去年下半年大幅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強化雇主源頭管理責任。針對新興工作型態,亦完成《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立法,
將於 7 月 21 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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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9 家庭幫傭新制上路 審查程序因地而異 台北市將電話聯繫雇主 確認資料屬實 |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 2026 年 4 月 29 日報導】
外籍幫傭申請資格放寬後,各地案件量迅速增加,然而部分地區出現在國內招募審查階段,資料需反覆確認的不便。有仲介業者反映,以台北市為例,就業服務處會以電話聯繫雇主,
若雇主未接到電話就遭撤件。對此台北市就業服務處解釋,相關規定係依勞動部函示聯繫雇主,確認電話屬實,並確認是否委託仲介代辦,
各地受理國內求才作業可能會有不同的檢核措施,提醒雇主及業者申請時務必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延誤申請。
臨櫃仍有人潮 現行措施暫不變
此外,為提供雇主更方便的申辦管道,勞動部「聘僱外國人前國內招募求才線上申辦系統」 自 4 月 28
日起正式開放,在此之前,台北市公告臨櫃申請抽取號碼牌,每次辦理以三件為限,在線上申辦系統上線分流後,此項限制措施是否取消或修正?就服處回應,目前採取線上與臨櫃雙軌收件的方式,由於仍有民眾現場排隊辦理,未來將視臨櫃送件等候時間長短狀況滾動調整,呼籲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系統。
針對仲介所反映事項,台北市就服處說明, 依勞動力發展署 111 年 2 月 23 日勞發事字第
1114601209 號函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受
理雇主辦理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登記申請業務時,應逐案確認申請書所填寫之電話號碼能正確聯繫到雇主或緊急代理人,以利聯繫雇主說明聘僱外國人管理相關事項。
確保電話正確無誤及委託代辦
至於有雇主只因未接到電話就被撤件一事,
就服處則強調,依照勞發署函文所要求,就服處於受理時為確認雇主聯絡電話屬實,如現場無法接通,會請委託代辦送件民眾再次確認聯絡,該處再撥打確認所填電話與雇主身分確實委託代辦,如雇主否認有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他人代辦申請送件者,就服處將予以撤件,
不予受理其申請。
就服處也澄清,雇主未接獲電話並不會不予受理申請案件,只要在完備查證連絡電話及審查應備文件符合規定,就會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刊登至「台灣就業通」,並依照規定於
7 日等 候期屆滿,審查後予以核發國內求才證明書。
仲介辦理 申請、領證都要委託書
台北市就服處規定,申請家庭幫傭初次申請及重新招募,應檢附求才登記表、委託書、申
請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及受照顧人雙方戶口名簿影本,以及聘僱移工前國內求才確認書。
受委託者如為仲介公司,需蓋公司大小章。
領取求才證明時,則應檢附求才登記證明書申請表、求才證明單、二天報紙、領據。領取求才證明書收據,需蓋領取人印章。雇主親領時須出示身份證、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如委託親友代領則需附上委託書。
另須特別留意,承辦人員須攜帶身分證、公司識別證或名片,仲介公司需附私立就服機構許可證影本,且送件者確實為該公司員工。
台中地區 留意招募揭示內容
台中市目前共有台中、沙鹿、豐原三個就業服務站,分區申辦。依當地就業服務處規定,
辦理家庭幫傭國內求才登記,除求才登記表、
身分證明影本等必要文件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也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雇主或仲介送審時,須一併檢附「求才廠商招募訊息公告照片黏貼表單」。
為避免產生後續爭議,台中市就服處先前也彙整文字說帖,雇主聘僱家庭幫傭等藍領工作移工、雙語人員,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招募時須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場所公告。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刊登求才廣告,其內容包括
人數、專長、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 間等,並公告於顯明易見場所。
「常補件樣態之審查標準」中,也規定對外求才訊息照片,應張貼於大門明顯位置,包含門牌,且應張貼於固定不可移動之處。近照應清楚顯示門牌,遠照則為全景照片,得以清楚呈現臨馬路之整棟建築物,並包含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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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2 雇主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 初次申聘移工 檢附最近1 次勞資會議紀錄-- |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4 月 22
日報導】勞動部近日核釋相關法規,明確規範事業類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藍領移工)及外國技術人力時,須檢附向地方政府開立的無違反法令證明文件,其中為簡政便民,針對勞資會議檢附資料依申請次數修正,初次申請移工或外國技術人力,僅需檢附申請日前
3 個月內舉辦一次勞資會議記錄影本即可,非初次申請則維持 1 年 4 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資會議紀錄依申請次數區分
勞動部 115 年 4 月 20
日重新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藍領移工)招募許可時,以及核釋「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5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雇主自我國境外引進聘僱第 5 條第
12(旅宿服務工作)及第 13
款(商港碼頭貨物裝卸集散工作)之外國技術人力,及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勞動部說明,自 115 年 4 月 20 日起,雇主無
論是申請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或自境外引進及聘僱特定類別之外國技術人力,均依新規定備齊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
依規定,雇主申請時須提出申請書或說明書, 並檢附以申請當月前 3 個月為基準、往前推算 6
個月之各項繳費證明,包括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保及職災保險費等單據或證明影本。若直轄市或地方政府可透過網路查詢相關資料,
則得免附。 雇主還須檢附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8 條及第 21
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但不包含臨時會議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新規定,對於勞資會議紀錄檢附文件依申請類型有所不同,初次申請者須提出申請日前 3
個月內至少一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及切結書;於初次申請日一年內,再次申請者得免附文件。
非初次申請 維持 1 年 4 次
至於屬非初次申請或初次申請日後逾一年再次申請者,除提出切結書外,同時需檢附 1 年 內共四次,每 3
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勞資會議召開情形,需簡列會議屆次、日期與時間、會議地點、主席以及勞資代表,並保證所列內容與留存之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完全一致。
勞動部強調,切結書內容亦明確要求雇主承諾依法設立並定期召開勞資會議,並保證所提資料屬實。若有不實情形,將負擔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之家庭看護工和家庭幫傭,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農林牧或養殖漁業”自然人”雇主;以及雇主申請外國技術人力之家庭看護技術人力,以及未聘有本國勞工之海洋漁撈技術人力、農林牧或養殖漁業技術人力”自然人”雇主,在申請招募時不需檢附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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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1
長照特別扣除額已調升為 18 萬元 聘外看可申請但排除健康無失能者 |
【外勞社記者劉達寬 2026 年 4 月 21 日報導】報稅季將至,114 年綜所稅申報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6 月 1 日,4/28 日起開放查詢, 因 5 月 1 日適逢勞動節,臨櫃辦理從 5 月 4
日開始。長照扣除額已從 12 萬元提升為 18
萬元,若是以聘僱外籍看護為由提出申請,需要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
不過需要注意若是被看護者為健康長者無失能,則無法申請。 去年所得稅法第 17 條已修正,從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 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
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長照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 18 萬元。
符合須長照身心失能資格 且排富
衛福部官員先前說明,健康長者無失能
則無法申請。必須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且未被所得稅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才可適用。
根據衛福部「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 包含 3 種情況:符合藍領審查標準第
18 條 第 1 項規定而可以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 被看護者(不含單純 80
歲以上免評者);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的服務使用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等機構者(課 稅年度達 90
天)。 而根據長照司規定,若是依藍領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實際聘僱外籍看護,申請長照特別扣除額時需要繳交課稅年度有效 的聘僱許可函。
不包含僅以 80 歲以上免評申請者
藍領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包含以下四 款:1.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2.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 需要、80
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85 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需要。3.持續使用長照 服務 6
個月以上。4.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 符合公告病症或病況,包含了去年開放免 評的 70-79
歲癌症二期以上,以及勞動部陸續納入的癌症病症、失智症輕度以上等。 根據就安基金管理會紀錄,去年 8 月起因
就服法修正後增加的新資格案每月約多 3 千餘件,可推估至去年底總計約為 1.5-1.6 萬件,若為健康長者僅以
80 歲免評方式申 請聘僱外看(藍領審查標準第 18 條第 3
項),則無法申請長照特別扣除額。另外去年約有依新制申請的 70 歲以上癌症相關案件近 2 千 4
百件,則屬於可申請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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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31
幫傭鬆綁 4/13 開放申請 法制作業中 本國人首聘家事移工
須接受聘前講習 |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3 月 31 日報導】外籍家庭幫傭資格鬆綁,家中有 1 名未滿
12 歲兒童即符資格,勞動部目前正進行法制作業, 預計 4 月 13
日開放申請。勞動部提醒,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家事移工,包括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需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聘前講習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及「網路講習」
三管道,去年約 6.8 萬人完成雇主講習。
越勞無法自國外引進從事幫傭工作
依《就業服務法》第 48-1
條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勞動部說明,家事移工首聘雇主若選擇從國外引進外國人,應於獲發招募許可後(初次招募為主)至申請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若是選擇在臺承接外國人,應於申請接續聘僱許可〈含變更雇主〉前完成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針對外籍家庭幫傭的承接順位,已在轉換準則草案中訂定,預計 4 月 13
日生效,特殊家庭也就是點數達 10 點以上, 承接順位是第 3、第 4,若是一般家庭、點數 在 10
點以下則是第 5、6 順位,至於重症家庭看護工還是順位最優先在第 1、2,不會被影響。
另外,外籍家庭幫傭從國外引進,國籍上只能選擇菲律賓、印尼與泰國,越南因為之前失聯太高被凍結引進,不過若是在台灣承接其他工作類別的越勞從事家庭幫傭,則不受限。
為便利雇主透過多元管道參加聘前講習,勞動部表示,已提供「臨櫃講習」、「團體講習」
及「網路講習」等講習方式,講習內容為 60
分鐘之數位教材,內容包括: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事項、外國人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民眾可自行選擇參
加。
去年 6.8 萬人完成講習 網路最多
根據統計,114 年 1 月至 12 月底,依雇主參加 講習管道三種方式區分,參加臨櫃講習有 854
人,參加網路講習有 6 萬 6,949 人,總計約 6.8 萬人完成雇主講習。
另外,在參加講習對象部分,除雇主本人外,
因雇主無法參加講習而代為參與講習者,代理人須為與被看護者或被照顧者間具有相關親屬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表雇主對移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並依民法規定,年齡需滿十八歲。
家庭幫傭之首聘雇主,代理人可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之親屬參加講習,例如:子女、孫子女或媳婦、女婿。
若為聘僱家庭看護工作,則可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之一關係的親屬參加講習:1、配偶;
2、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孫子女、外 孫子女);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繼父母、
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 的配偶;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
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授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
務之人(例如:在台灣完全無親屬的被看護者同時為雇主,委託鄰友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移工聘僱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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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30
雇主違反就服法致罰鍰 114 年近 4,900件非法聘用居冠 籲合法聘用外國人 |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 2026 年 3 月 30 日報導】
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同時伴隨少子女化現象,我國工作年齡人口呈遞減趨勢,各產業勞動力短缺已成常態,有需求者若無法循正規管道申請,就易衍生非法聘僱;根據統計,114
年雇主聘僱移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 鍰接近 4,900
件,其中「聘僱未經許可」與「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被罰鍰案件逾 2,500 件。
高齡少子化 勞動力短缺成常態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國人,不要容留非法外國人,在聘用外國人之前記得要查驗身分文件,也不要以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給他人使用,違反者都將重罰。
根據資料,114 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 4,884
件(包含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有 1,498 件),較 113 年增加 580 件,另廢止聘僱
277 件較前年增加 86 件。 114 全年度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1,605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56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80 件、 較前年同期增加 17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928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112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37 件、較前 年同期增加
63 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426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71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
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10 件、 較前年同期增加 3 件。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 「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206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83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廢止許可有 14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4 件。
派移工至許可外工作地點 罰 3 萬元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115 件、
較前年同期增加 5 件,已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 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由於
疫情期間,因故移工未能按期健檢的現象已排除,所以該項違規件數回復常態,並未有像 111 年與 112 年違規案件
2、300 件。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 60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7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廢止許可件數有 31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1 件。
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37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以及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9 件、 較前年同期減少12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
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 可 5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2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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